首页 12月1日

1993年12月1日 北京城区开始禁放烟花爆竹
 
  1993年12月1日,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即日起,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远离市区的农村及其它远郊区、县则暂不列为禁放区域,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国家重大庆典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禁放也是出于无奈。自1987年以来,北京市仅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炸伤的市民就达2462人。另据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1993年元旦、春节期间,北京地区查获非法制造、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146起,比1992年上升31.5%,收缴“闪光雷”等违禁品种价值40余万元。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544人,比1992年增加54.5%,其中5人被摘除眼球,遗恨终身。除夕烟花爆竹噪声平均值为92分贝,瞬时值高达121分贝,严重侵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其间发生火灾208起,造成损失13.7万元。
  1986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竹采取了带过渡性质的“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政策,有效地抑制了烟花爆竹的数量和燃放带来的危害;但近年又有所失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北京市大多数市民的迫切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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