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11月5日 劳动部等发文重申 我国法律严禁使用童工 | | | |
1988年11月5日,劳动部、国家教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就严禁使用童工一事发出了通知。 劳动部的一位负责人发表谈话,指出我国严禁使用童工。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年满16周岁,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但是近几年来不少地方,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的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个别乡镇企业使用童工的人数甚至高达20%。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虽然对此三令五申,但仍屡禁不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使被雇用的少年、儿童的身体受到损害,精神承受痛苦,妨碍他们健康成长,而且引起一批批中小学生辍学,影响《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如果听任这种现象蔓延,必将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彻底制止使用童工的现象,既是加强劳动管理的一项必要措施,也是当前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要通过国家法律和劳动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干部认识到,使用童工是一种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继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关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招工、用工的管理,对无视国家法令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立即退回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伤亡事故和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更要从严处罚。对那些迫使16岁以下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要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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