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3年11月5日 海协海基会商谈达成共识 对劫机犯应遣返 | | | |
1993年11月5日,海协与海基会在厦门讨论遣返劫机犯问题时达成的一致意见:“劫机犯是刑事犯”、“一方航空器被劫持到另外一方时,另一方应将案犯移送给民航客机所属方来处理”。海峡两岸共同商谈遣返劫机犯问题尚属首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副秘书长孙亚夫在商谈后接受大陆及港台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先后发生了数起大陆民航客机被劫持到台湾的事件,1993年此类事件发生得更多一些。劫机是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害了旅客安全、民航运行,实际上也影响到海峡两岸关系,造成的危害非常大,这个问题应该很好地寻求解决。 据介绍,在商谈中,海协与海基会都认为劫持民航客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原则上应该遣返。劫机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犯罪行为、而不是以犯罪目的作为判定性质的依据。 海协、海基会就遣返劫机犯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质性讨论。关于查处问题,海协提出了原则意见,即发生一方航空器被劫持到另外一方事件时,另一方应将案犯移送给民航客机所属方来处理。海基会认为海协的这一意见很有建设性。海协对海基会在此问题上达成的共识感到高兴。 关于处罚问题,海协方面指出,1992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劫机犯的量刑、处罚已做出具体规定。劫机犯被遣返回大陆以后,我们将会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处罚。 海协认为,目前,海峡两岸唯一可以依据的文件就是“金门协议”,协议规定可以遣返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在没有新的协议以前,应依据该协议来实施遣返,或做出具体安排。 孙亚夫说,一些实质性问题都已讲清,当然还有一些问题一时解决不了,我们主张还可以再讨论。台湾海基会副秘书长许惠表示“随时欢迎谈这类问题,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 | 【返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