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0月31日

1985年10月31日 党中央国务院严令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
 
  1985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大部分地方农民负担仍然不断增加。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交集体提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除此以外,还要交纳各种摊派款项。有些地方摊派项目达几十种,人均负担十几元、几十元。同时还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远远超过农民的负担能力。这已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如不及时制止,势必带来更大的危害。
  产生上述情况,主要责任在各级领导,多数派款收费的决定,是上级机关和单位下达的。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同志出面主持,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最近几年内应每年清查一次。
  一、要反复教育干部,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观念。
  二、要建立控制农村公共事业经费筹集和使用的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严格规定筹资的范围和限额,并实行预决算制度和财政监督。
  三、目前有若干突出问题,要首先妥善处理。
  (一)一些地方的“集资  ”、“赞助”、“捐献”活动日益增多,必须严加控制,更不准摊派指标。
  (二)民兵训练规模要大大压缩。今后除军委总部下达的训练任务外,没有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再组织民兵训练。不要向农民筹款去建民兵训练基地。组织民兵担负各项勤务要严加控制,非特殊情况,要坚持谁使用民兵谁负责误工补贴的原则。
  (三)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一般不实行以金代劳。有的农户愿意以金代劳,可以允许。
  (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十分重要,应当有一定的资金保证。但钱要真正用在改善办学条件上,同时必须区别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规定不同的要求和进度。修建校舍要讲求实用,量力而行。对近几年农村教育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效益,要认真检查一次。
  (五)除县和县以上政府有明文规定者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除经当地群众民主制定的乡规民约的处罚规定外,没有县和县以上政府公布的条例和统一印发的单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对农民进行经济处罚和没收钱物。照章处罚和没收的收入一律上交国库,不得自行留用。
  县政府的此类规定、条例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六)国家行政部门和事业部门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各类服务,应当实行无偿或低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更不得强制农民接受。
  国家行政部门对农民发放必要的牌照、证件、标志、簿册,应当免费或酌收工本费。工本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七)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向农民摊派办公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制装费。
  任何部门召开会议、举办活动、派工作人员下乡,不准向农民摊派活动经费和伙食补贴。
  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农村集体或个人发行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八)国家将颁布乡一级的编制。在此之前,乡的党政干部只许减人不许增人。村干部人数过多的也应精简。对村干部的补贴,由乡政府制订合理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合作经济组织干部的报酬,也要民主商定,量力而行。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责成乡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按本通知精神和原则,对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后,报告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还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规定,用适当形式公布,让广大群众都知道,并且认真贯彻落实下去。今后发现有违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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