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8年10月3日 国民政府宣告进入训政时期 | | | |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第172次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公布《训政纲领》,共6条。基本内容为:1.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大会闭会时,则将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国执行委员会。2.依照孙中山的《建国大纲》所定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种政治权利,训练国民逐渐推行。3.将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项,付托国民政府总揽执行。4.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同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五院制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监督下“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成。8日,南京政府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并于当天由国民党中常会任命蒋介石、谭延闿、胡汉民等16名国民政府委员,以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兼海陆空军总司令,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蔡元培、戴季陶分任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院长。10日,蒋介石等在南京国民党中央党部大礼堂举行宣誓就职典礼。 10月26日,国民政府发表宣言。宣言声称,目前军政时期已经结束,训政时期已经开始。训政时期的开展,关键在于实业计划的推行。而社会的安定,裁兵节饷与整理财政为实业建设的两个先决条件。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教育建设是实际建设的3个主要内容。
| | 【返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