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6月15日

1943年6月15日 晋察冀边区女子有财产继承权
 
  1943年6月15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公布,共6条。其主要内容有:被继承人生前有女无子,在他死亡后,他的全部遗产都归其女。被继承人在世时已把财产分给或赠与一部分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只能对未曾分给或赠与的其他财产实行继承。被继承人死后,他的财产已由继承人的一部分实行继承,且已决定公布前将财产分割各自管业者,其他继承人不能对已分定的财产,请求回复继承权。被继承人有一子数女,他的儿子在他死亡后占有他的财产,而有继承权的已嫁女子,截止本决定公布之日止,未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其继承权视同抛弃。有继承权的寡妇,得携带她应继份内的财产改嫁,但夫家确系贫困者,得少带或不带。但寡妇本人的财产,任何人不能阻止其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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