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6月5日

1986年6月5日 国务院严令禁止牟取非法利益
 
  1986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
  《通知》规定,当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回扣”、“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等名目非法收授“酬金”,违反财经纪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相当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干扰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腐蚀干部、职工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必须严厉禁止。
  《通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名义的“酬金”或“馈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上级机关、有关单位或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或实物,不准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或以象征性收费办法向其“出售”各种物品,不准借出售商品或分配物资之机,勒索或收取票外款或实物,不准在购销和承揽业务中,用以少报多、抬价压价,以及提高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等手段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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