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4年4月29日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问世 | | | |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经历四十多年国际政治风云的考验,已经成为举世公认的当代处理国际关系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1954年4月29日签署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首先正式提出的。1953年12月31日,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代表团就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关系问题开始在北京举行会谈。当天,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定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准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印度方面对周恩来的主张表示赞同。在1954年4月29日签署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就列入了这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先在亚洲提出绝非偶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独立运动的风暴席卷全世界。从4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亚洲是这个风暴的中心。帝国主义想在亚洲卷土重来的挣扎,在亚洲各国人民的坚决斗争面前失败了。获得独立的国家迫切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和建立新型平等的国际关系,同所有国家和平共处,以维护国家主权,振兴民族经济,建设自己的国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它一问世便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支持与欢迎。 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应邀访问印度和缅甸,先后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举行会谈。6月27日,尼赫鲁在欢迎周恩来的宴会上谈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说:“这些原则不但对我们两国适用,而且对其他国家也适用,对其他国家来说,这些原则很可以作为一个榜样。”随后,在6月28日发表的《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和6月29日发表的《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都正式宣布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1955年4日,周恩来参加了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有29个国家参加的亚非会议(又称万隆会议),会议最后公报所提出的十项国际关系原则,就包括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在这之后,中国先后同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1963年底到1964年春,周恩来出访亚洲、非洲和欧洲14国,发表了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扩展到经济合作领域,扩大了它的影响范围。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期间发表的《中美联合公报》和1978年12月《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中也包含了五项原则的内容。1978年8月,中日两国签订的《和平友好条约》的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应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我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之一,又是其忠实的奉行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作为我国外交的基本准则而载入宪法。我国与一百多个国家的建交文件中也都确认了这五项原则。实践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根本的国际关系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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