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4月11日 沈太福被处决 | | | |
1994年4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因犯有贪污罪和行贿罪,被押赴刑场,依法处决。 沈太福及其妻于1993年3月2日以借电机款的名义,从公司集资部提取集资款现金100万元,其妻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后将此款据为己有。1993年2月,沈太福以借取专利提成费为名,先后填写两张各100万元的借款单,用其中的一张从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所属的深圳太福公司支取100万元,另一张交他人代提现金。此后他又指使他人,拟定了沈太福个人可按销售额的10%提取专利提成费的董事会决议,并把该决议的日期倒签为1月4日。沈太福提取的100万元给了其妻40万元,她即以个人名义存入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集资部,另60万元被沈太福送给他人。沈让他人代提的100万元在他被羁押后,由公司的有关人员为沈太福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32万元,冲抵他在深圳太福公司的部分个人借款68万元。 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沈太福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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